(2015)青羊民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曾琼华与杨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琼华,杨卫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824号原告曾琼华。被告杨卫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琼华与被告杨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琼华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卫勇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琼华撤回对被告杨卫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曾琼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蓓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