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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曾琼华与杨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琼华,杨卫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824号原告曾琼华。被告杨卫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琼华与被告杨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琼华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卫勇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琼华撤回对被告杨卫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曾琼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蓓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