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沈百慧与王延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王延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沈某某,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延南,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王延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300元退回一半)由原告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向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