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泉美映像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力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泉美映像酒店有限公司,姚力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41号原告阳泉市泉美映像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寿,经理。委托代理人武俊华、刘晓婷,山西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力遥,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泉美映像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力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泉市泉美映像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泉市泉美映像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