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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林忠衡与刘显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忠衡,刘显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204号原告:林忠��,男,满族,退休干部,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显刚,男,满族,教师,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林忠衡诉被告刘显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忠衡、被告刘显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5日,被告刘显刚向我借款7万元,约定利息自2013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给付至还款之日止,至今本息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万元,并按约定给付借款利息和诉讼费用。被告刘显刚辩称:欠款属实,现在困难,希望延期给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5日,被告刘显刚向原告林忠衡借款7万元,约定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据1份。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刘显刚向原告林忠衡借款7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未偿还借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并给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显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林忠衡借款7万元,并给付自2013年5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刘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关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