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贾红祥与刘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祥,刘树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贾红祥。被告刘树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祥诉被告刘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红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清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