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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贾红祥与刘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祥,刘树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贾红祥。被告刘树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祥诉被告刘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红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清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