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罗勇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罗勇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0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卢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勇雯,职业不明,住余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商特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等费用共计2715405.2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95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宁波市豪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罗勇雯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西石山南路96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勇雯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西石山南路96号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余国用2002第02195050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卢 斌审 判 员 汪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多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