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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建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064号罪犯王建刚,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涪法刑初字第0070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建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包庇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王建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数罪并罚判处王建刚有期徒���十一个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王建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