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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天重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与中国汽车贸易华东公司、中国地质物资供销总公司等公司减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重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中国汽车贸易华东公司,中国地质物资供销总公司,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上海一方物产有限公司,上海一方庆利置业有限公司,东方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307号原告上海天重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蔡振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政燏,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雯珏,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汽车贸易华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陈福明,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地质物资供销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何怀峰,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袁耀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世锋,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渊卿,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一方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唐智勇,职务不详。被告上海一方庆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00号601B室。法定代表人申建华,职务不详。第三人东方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浦电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季振峰,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罗雪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重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汽车贸易华东公司、中国地质物资供销总公司、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上海一方物产有限公司、上海一方庆利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东方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减资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中国地质物资供销总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下:原告上海天重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汽车贸易华东公司、中国地质物资供销总公司、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上海一方物产有限公司、上海一方庆利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东方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减资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杜晓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