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5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乃庚与北京柳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乃庚,北京柳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5325号原告郭乃庚,男,1964年9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柳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12015626631,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284号1层全部。法定代表人刘素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乃庚与被告北京柳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乃庚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乃庚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乃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郭乃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佳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