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一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毛朝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朝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一终字第3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朝辉,农民。2005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07年6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12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江山市看守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朝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衢江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毛朝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令违法所得700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浙H×××××号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毛朝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羽翔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毛朝辉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毛朝辉申请撤回上诉。出庭检察员建议准许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毛朝辉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朝辉撤回上诉。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5)衢江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朝 文审 判 员 熊 娟代理审判员 ��永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翁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