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开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建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586号被执行人王建钦,男,1970年2月14日生,现在淮安市看守所服刑。被执行人王建钦因犯抢劫罪,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以(2014)淮开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建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钦现在淮安市看守所服刑,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办事处司法所证明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应依法按时缴纳。被执行人王建钦现正在服刑,且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开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惠芹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凤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