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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埠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任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任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埠民初字第40号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5866775—4。法定代表人:杨选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仲铭,该单位资产保全部职员。被告:胡任根,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任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任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胡任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920元,由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赵 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疏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