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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泽云与周志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云,周志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刘泽云,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周志义,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云诉被告周志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泽云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为39元,由原告刘泽云负担。审判员  马孟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