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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华与被申请人徐永兵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徐永兵,荆门市通天物流有限公司,郑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胡华,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被告徐永兵,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路。被告荆门市通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迎春大道。被告郑运平,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迎春村。本院在受理原告胡华诉被告徐永兵、荆门市通天物流有限公司、郑运平民间借贷纠纷及保证合同一案中,因原告胡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江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