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华与被申请人徐永兵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徐永兵,荆门市通天物流有限公司,郑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胡华,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被告徐永兵,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路。被告荆门市通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迎春大道。被告郑运平,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迎春村。本院在受理原告胡华诉被告徐永兵、荆门市通天物流有限公司、郑运平民间借贷纠纷及保证合同一案中,因原告胡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江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