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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3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幸坤芳与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万州支公司、熊道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坤芳,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万州支公司,熊道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974号原告幸坤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浪(原告之子),男,汉族。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海关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0308-6。法定代表人黄孝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承万(公司职员),男,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万州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兴茂御景江城9栋3-1、3-1。负责人王小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继龙(公司职员),男,汉族。被告熊道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大生(居委会推荐代理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幸坤芳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万州支公司、熊道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幸坤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幸坤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坤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200元,由原告幸坤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