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郭森海与金公元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公元,郭森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公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森海。上诉人金公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自2013年7月起一直在临沂市兰山区经商,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称自己经常居住地为临沂市兰山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户籍所在地为龙湾区,故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