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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颜仕柱、颜平因与汪信武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仕柱,颜平,汪信武,陈代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颜仕柱,男,汉族,湖南省龙山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国营广坝农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颜平,男,汉族,湖南省龙山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国营广坝农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汪信武,男,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海南省文昌市大致坡镇。原审第三人:陈代海,男,汉族,湖南省龙山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国营广坝。上诉人颜仕柱、颜平因与被上诉人汪信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颜仕柱、颜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颜仕柱��颜平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仕柱、颜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075元,由上诉人颜仕柱、颜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政审 判 员  陈海珍代理审判员  郭冬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