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颜仕柱、颜平因与汪信武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仕柱,颜平,汪信武,陈代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颜仕柱,男,汉族,湖南省龙山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国营广坝农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颜平,男,汉族,湖南省龙山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国营广坝农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汪信武,男,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海南省文昌市大致坡镇。原审第三人:陈代海,男,汉族,湖南省龙山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国营广坝。上诉人颜仕柱、颜平因与被上诉人汪信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颜仕柱、颜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颜仕柱��颜平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仕柱、颜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075元,由上诉人颜仕柱、颜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政审 判 员 陈海珍代理审判员 郭冬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