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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罗龙华与罗军、缪作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龙华,缪作丙,罗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042号原告罗龙华,男,汉族,1965年8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茂林,江西赣州市黄金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缪作丙,男,汉族,1976年4月4日生。被告罗军,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龙华诉被告缪作丙、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缪作丙、罗军已履行义务,原告罗龙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龙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龙华撤回对被告缪作丙、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罗龙华承担。审 判 长  罗美娥人民陪审员  邓雪蕾人民陪审员  谢建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