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滨州市滨城区供电公司与滨州金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山东滨州市滨城区供电公司,滨州金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123号原告国网山东滨州市滨城区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安磊,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彭吉星,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滨州金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蔺新华,该公司经理。原告国网山东滨州市滨城区供电公司与被告滨州金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网山东滨州市滨城区供电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金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山东滨州市滨城区供电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网山东滨州市滨城区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6元,由原告国网山东滨州市滨城区供电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金锋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人民陪审员 李惠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观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