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祚见与邓章安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祚见,邓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428-1号申请执行人李祚见,男,51。被申请执行人邓章安,男,51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大竹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3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邓章安与杨汉容系夫妻关系,且该债务夫妻存续期间形成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杨汉容为本案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上述判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道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奇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