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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侯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1958年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长子县人。l980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3月11日因犯盗窃尸体罪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同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现押高平市看守所。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l、2015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高平市内一辆4路公交车行伺机扒窃,当车辆行至建设路明星小学附近时,被告人侯某某扒窃了同乘车的石末乡冯某某的一部VIV0牌Y613型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ll02元。2、20l5年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乘坐我市4路公交车伺机扒窃,当公交车行至建设路明星小学附近时,被告人侯某某趁一名女子不备,悄悄拉开女子的挎包,并将手伸进包内实施扒窃时,因人多拥挤未能得逞。当公交车行至高平体育场附近,被告人侯某某又将手伸到一女子上衣右侧口袋内扒窃,未盗窃到财物。后公交车行至广场附近时,被告人侯某某被高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材料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诉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的VIV0牌Y613型手机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抓获证明,被盗手机内资料的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及被告人侯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的规定,我省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本案中,被告人侯某某的盗窃价值为1102元,其曾因盗窃罪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故本院确定被告人侯某某“数额较大”是起点为1000元。被告人侯某某有部分盗窃事实中未实际窃得任何财物,系犯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盗窃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的规定,故对被告人侯某某部分盗窃既遂、部分盗窃未遂应当以盗窃罪既遂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涛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秀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