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新才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926号罪犯徐新才,男,1941年1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铅山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浏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新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新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新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新才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龙显雄审判员龙新国代理审判员严新龙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汤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