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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邱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张某。被告:秦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汪西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风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