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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四民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双辽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双辽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四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颖,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辽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双辽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士木审 判 员  李大卓代理审判员  崔巍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海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