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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攀科诉被告李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攀科,李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张攀科,男,汉族,1979年7月5日生。被告:李亚丽,女,汉族,1972年3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攀科诉被告李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攀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攀科负担。审 判 长  李 欢审 判 员  冯文献人民陪审员  司克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