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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熊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422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周天翊,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有明确被告的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熊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怀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文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