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4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皮×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4146号原告皮×,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被告林×,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皮×与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林×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北京雅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林×自2009年起一直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翠花街1号院×号楼×单元×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现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西城区翠花街1号院×号楼×单元×室,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林×对本案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庆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兴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