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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邓伟强与杜月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邓某,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杜某,住址同上。原告邓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邹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玲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