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岐诉被告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岐,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赵岐,男,汉族。被告张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岐诉被告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因被告张涛目前查找不到,提出对被告张涛的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该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薄丽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兵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