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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玉明与周根金、周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根金,周玉明,周雪明,周雪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01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根金。委托代理人孙小蓓,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明。委托代理人吴飞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雪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雪龙。上诉人周根金因与被上诉人周玉明、周雪龙、周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4300元,由本院退还周根金。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