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西安艾力特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秦通机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秦通机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艾力特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秦通机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渭新区红光路l2号。法定代表人刘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汉印,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玮,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艾力特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高玉贵,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闫新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上诉人西安秦通机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艾力特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未民初字第4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西安秦通机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秦通机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秦通机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6596减半收取3298元,由上诉人西安秦通机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任华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郝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雯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