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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罪犯田红卫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69号罪犯田红卫,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8日作出(2000)成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红卫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日作出(2000)川刑终字第8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判处田红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死缓期间因无故意犯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0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2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8年9月12日以(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8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0年12月30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3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6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红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标准分164.66分,月平均6.59分,2013年2月21日、2014年2月10日共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处没收财产。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田红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红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孟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