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全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当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82年相识订婚,后办理结婚登记,1983年8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1985年1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白某甲,1987年8月18日生一女孩取名白某乙,1990年6月5日生一男孩取名白某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两人性格爱好各异,没有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一直不睦。被告不关心原告及孩子生活,整天东游西逛,不务正业,长期与其他女人鬼混在一起,偶尔回家对原告及孩子生活不闻不问,动不动对原告大打出手,实施家庭暴力,几个孩子的生活靠原告外出打工维持。2009年10月,原告回家给长子结婚,被告无故多次殴打原告,2010年古历正月,被告离家出走4年多未回家,也没有给家里一分钱。2013年春节前被告回家,恶习未改,仍是我行我素,一年多来,对原告想打就打,想骂就骂,被告的所作所为伤透了原告的心,使原告无法与其共同生活。2015年古历正月25日晚,被告因琐事打了原告,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白某某辩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82年相识订婚,后办理结婚登记,1983年8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1985年1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白某甲,1987年8月18日生一女孩取名白某乙,1990年6月5日生一男孩取名白某丙。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自愿结婚,婚后两人性格脾气都比较暴躁,大多数事能说到一块,偶尔因生活琐事有争吵发生,几年才打一次架,夫妻关系一直比较好。被告对原告及孩子生活都管着,农忙时收种,农闲时给别人开挖掘机,现在自己经营挖掘机,与其她女人有经济往来,没有其他关系。孩子小的时候,被告打工挣钱养活孩子,家里主要靠被告的收入生活。原、被告长子结婚时,被告没有打原告。原告说被告4年多未回家不是事实,当时被告在宝鸡开挖掘机,每月都回家。2013年至现在,原、被告未发生打架,2015年古历正月25日晚,被告因琐事打了原告,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现被告对原告还有夫妻感情,离婚对家庭不利,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82年相识订婚,后办理结婚登记,1983年8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1985年1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白某甲,1987年8月18日生一女孩取名白某乙,1990年6月5日生一男孩取名白某丙。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关系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有争执发生。2015年古历正月25日晚,被告因琐事打了原告,致原告多处软组织挫伤,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其身份证、户口本、凤翔县某村村委会证明、凤翔县某卫生院证明各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判断离婚的唯一标准。男女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之间的矛盾。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结婚,结婚初期夫妻关系尚好,共同生活较长时间,生育两子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两人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有争执发生,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特别是2015年古历正月25日晚,被告因琐事打了原告,致原告多处软组织挫伤,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全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要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