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莆田市建砼工贸有限公司秀屿混凝土分公司与福建省科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建砼工贸有限公司秀屿混凝土分公司,福建省科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293号原告莆田市建砼工贸有限公司秀屿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塘边村。负责人郑秀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金重、郑秀珊,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福建省科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郊尾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玉连,经理。原告莆田市建砼工贸有限公司秀屿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科邦工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建砼工贸有限公司秀屿混凝土分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建砼工贸有限公司秀屿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千九百十五元五角,由原告莆田市建砼工贸有限公司秀屿混凝土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国地审 判 员 林建秋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