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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行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利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行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利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季某,局长。被执行人:张某。关于利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利行执字第3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利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利津县工商局、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利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将被执行人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忠审判员 李长青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