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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非诉行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罗建新、单红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非诉行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胡莹洁,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单某。江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罗某、单红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澄计征字(2014)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书:罗某、单红侠向江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缴纳社会抚养费87784元,并缴纳滞纳金70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某、单红侠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罗某名下位于江阴市云亭街道云新二村21幢506室的唯一一套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明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案款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计征字(2014)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金 晓执行员 张晓兵执行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瑜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