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萍萍与刘书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萍,刘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28-2号申请执行人李萍萍,农民。被执行人刘书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36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书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36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书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书强在行账号为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佑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中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