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金星与徐敏、赵丹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伟,徐敏,赵丹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258-1号申请执行人:林伟,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徐敏,男,196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赵丹戎,女,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一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丹戎银行存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