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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会文与韩小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会文,韩小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576号原告吴会文,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被告韩小兵,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会文诉被告韩小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会文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会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2元减半收取7581元,原告吴会文免交。审 判 长  齐万喜人民陪审员  姚玉仙人民陪审员  郭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宇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