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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达道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达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行初字第32号起诉人刘达道,居民。2015年5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达道的行政起诉状,起诉要求双峰县卫生局为其按卫生局正式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起诉人刘达道起诉要求双峰县卫生局为其按卫生局正式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起诉人刘达道的起诉,本院应裁定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达道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福江审判员  钟平亮审判员  李秋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阳波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