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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诉前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范中华诉谭普友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中华,谭普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诉前保字第18号申请人:范中华,男,汉族,住梅河口市曙光镇。被申请人:谭普友,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范中华与被申请人谭普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范中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范中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范中华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320元,退回申请人范中华。审判长  周景全审判员  赵 喆审判员  兰秀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明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