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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学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农。被行人天津市牧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兆发新村4-103室申请执行人刘学农诉被执行人天津市牧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天津市河东区麻纺厂路与龙峰路交口西南侧映日嘉园4-4-303号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刘学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