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朝阳诉被申请人绵竹西南装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朝成,绵竹西南包装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139号申请人王朝成,男,36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文峰,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绵竹西南包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板桥镇复兴村2组。法定代表人张国明,公司经理。原告因与被告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公司内属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7万元的厂房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叶富贵所有的川FGC9**号车辆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绵竹西南包装装潢有限公司位于绵竹市板桥镇复兴村2组所有的价值7万元的厂房。二、对担保物(担保人叶富贵所有的川FGC9**号号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沈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卓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