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福建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石华明、兰丽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华明,兰丽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06号原告福建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法定代表人林喜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月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华明,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兰丽英,女,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华明、兰丽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阙美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清连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