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敖茂学,敖茂碧等与敖茂金,江和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敖茂学,敖茂碧,敖秀娟,敖茂金,江和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敖茂学,男,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敖茂碧,女,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敖秀娟,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五家渠市。上列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敖永生,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敖茂金,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被申请人江和蓉,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敖茂学、敖茂碧、敖秀娟与被申请人敖茂金、江和容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敖茂金、江和容所有的坐落在丰都县三合街道某房屋一间(房产证号为:306房地证XX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敖茂学、敖茂碧、敖秀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敖茂学、敖茂碧、敖秀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敖茂金、江和容所有的坐落在丰都县三合街道某房屋一间(房产证号为:306房地证XX字第**号)予以查封,并将查封房屋交被申请人敖茂金、江和容保管。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隆应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