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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一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宝泉与郝占阳、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泉,郝占阳,刘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0558号原告李宝泉。被告郝占阳(曾用名好占洋)。被告刘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泉与被告郝占阳、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华 威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