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田某与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田某,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焦某甲,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田某诉被告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志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11月6日结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于1988年10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焦某乙,于1991年3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焦某丙。近年来,原告和被告父母一家15口人在一起生活,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非打即骂,原告因心疼儿女一直默默忍受了5年,被告母亲才让原、被告分家另居。被告无家庭责任感,全靠原告一人干活维持生计,而被告却仍旧常常打骂原告,原告为此多次离家出走,念及儿女才又回到家中,直到女儿考上大学。原、被告2011年2月15日来到银川打工,被告仍旧恶习不改,全靠原告一人收入供女儿上大学,被告还污蔑原告有外遇,原告实在气愤,于2013年1月15日向法院诉请离婚,后念及儿女婚姻事业,撤回起诉。因无法忍受被告打骂,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双方感情依旧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田某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于1986年11月6日依法自愿登记结婚。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证据二、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378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焦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早出晚归,没有时间和原告吵架、打架,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一直给被告做饭,直到原告离家出走将被告起诉到法院。一家人磕磕碰碰很正常,为了孩子以及双方感情,被告愿意解决与原告的矛盾。最近这段时间,被告每天都给原告打电话。被告不同意离婚,子女以及亲朋好友也不同意双方离婚。经审理查明,1985年原、被告经原告父亲的介绍相识,于1986年11月6日依法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于1988年10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焦某乙(已成年),于1991年3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焦某丙(已成年)。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后原告又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经本院审理,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兴民初字第3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庭审中查明,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3785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核实,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理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互不信任,从而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请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请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焦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益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