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373号原告刘某某,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马某某,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刘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迎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