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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373号原告刘某某,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马某某,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刘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迎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