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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杨某某,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余建龙,贵州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舟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