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杨某某,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余建龙,贵州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舟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