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建、王世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王世粮,王世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415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南县城朝阳路**号。法定代表人:殷学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夫华,职员。被告:王建,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王世粮,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王世安,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建、王世粮、王世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不能正常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王建、王世粮、王世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关注公众号“”